【原文·出处】
二世二年七月,具斯五刑,论腰斩咸阳市。斯出狱,与其中子俱执,顾谓其中子曰:“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,岂可得乎!”遂父子相哭,而夷三族。
——《史记·李斯列传》节选
【译文·故事】
秦二世二年七月,李斯被判处五刑,判在咸阳街市上腰斩。李斯出狱时,跟他的次子一同被押解,他回头对次子说:“我想再和你牵着黄狗一同出上蔡东门去猎逐狡兔,难道还做得到吗!”于是父子二人相对痛哭,三族的人都被处死了。
【释义·点评】
具斯五刑:具,判决、定案。
论腰斩咸阳市:论,判罪、判决。
中子:中,通“仲”;中子,即次子。
三族:有不同的解释:1.三族指的是父族、母族、子族;2.三族指的是父、兄、子三族。
李斯协助秦始皇统一了天下,后又作为秦朝丞相,参与制定了法律,统一车轨、文字、度量衡制度。秦始皇死后与赵高合谋立少子胡亥为二世皇帝。后被诬以谋反的罪名入狱,二世派赵高审理,李斯素为赵高所忌,所以判李斯腰斩于市,并诛灭三族。将要行刑时,李斯与次子同赴刑场,这时他脑海中浮现出了当初和儿子在老家上蔡同去打猎逐兔的情景,于是向儿子感叹想过那样的日子已不可能了。表明了他对官场险恶的认识及对平民生活的向往。正所谓“身后有余忘缩手,眼前无路想回头”。
“东门逐兔”或“东门黄犬”说的就是这段故事,后便被作为做官遭祸,抽身悔迟的典故。运用举例——南朝·陈·徐陵《梁贞阳侯重与王太尉书》:“东门黄犬,固以长悲;南阳白衣,何可复得!”宋·陈普《咏史上·李斯三首》:“鱼龙不隔蓬莱路,方有东门逐兔期。”宋·朱熹《水调歌头》:“请看东门黄犬,更听华亭清唳,千古恨难收。”清·钱谦益《次韵何慈公岁暮感事》之二:“南海骑麟真漫浪,东门逐兔枉悲酸。”
(杨新华 译评)